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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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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9〕130号)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号)关于困境儿童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市民政局多次协商市档案局制定《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复征求区县民政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意见,并挂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修改形成正式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4条。

 一是明确业务档案内容。涵盖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以及散居孤儿(含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申报确认和其它保障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二是明确业务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机构内儿童业务档案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业务档案工作,并建立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三是明确资料整理归档时限。机构最长时限为20个工作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料整理归档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是规范档案封面、目录。按永久性档案保存的相关要求立档。

   三、核心举措

按档案管理相关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及区县民政局对机构收留抚养儿童、散居孤儿(含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申报审批(确认)和其它保障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规范立卷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业务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须移交同级档案馆永久性严格管理。



政策原文: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档案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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